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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的高考加分制度 广西高考政策三统一条件

发布时间:2024-12-14 13:58:20 | 拔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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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广西的高考加分制度 广西高考政策三统一条件

广西的高考加分制度

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 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

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

(1)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上者;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经省级招生委员会在报考当年组织测试、认定的考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要求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降低分数要求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1)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烈士子女。

根据规定,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项目不应超出以上范围。经省级招生委员会讨论决定,确需增加的政策性照顾项目,其分值不得超过20分,且不得与其他项目分值累加。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加的政策性照顾项目及分值仅适用于本地区高等学校,并须报教育部备案,经核准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

此外,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教育部的规定,各省市都是一个标准,广西自治区应该少数民族比较多,所以享受少数民族加分政策

广西的高考加分制度 广西高考政策三统一条件

广西归侨子女高考加分

根据《广西:关于做好2009 年我区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有关照顾政策)》第四项,对归侨、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的考生,总分降20分投档

意思就是投档的时候加,分专业时要去掉,不过有些学校投档和分专业都承认这个分,比如四川大学重庆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河海大学等等

广西高考政策三统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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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西高考加分政策中的“三统一”要求考生的户籍、学籍和实际就读地必须在同一区域。具体来说,考生中学阶段(含初中、高中)的6年户籍、高中阶段的3年完整学籍和实际就读的3年所在地,必须为广西同一个县(市、区)或设区市范围内。
2. 根据《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以下高考加分项目被取消:
a. 体育特长生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6名”“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相关考生可以选择报考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或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考试招生,或其他体育学类专业招生。
b. 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学科特长可作为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优先给予初审通过的条件。
c. 科技类竞赛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奖项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科研特长和创新潜质可作为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优先给予初审通过的条件。
d. 省级优秀学生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e. 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对有突出事迹的考生,按照有关程序,高校可破格录取或单独考试录取。
3. 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上述项目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是否具有加分资格由生源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研究决定。确有必要保留的按本省(区、市)原有规定执行,加分分值不超过5分,有关省份要加强资格认定和严格管理,体育部门要重新对二级运动员资质进行复核复测,教育部门要按相关标准进行严格测试。
4.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保留“烈士子女”“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分项目。各省(区、市)要不断改进和完善相关政策,不得擅自扩大全国性加分项目适用范围。
5. 2015年1月1日起,取消地方性体育、艺术、科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加分项目,相关政策按照上述取消部分全国性加分项目的规定执行。各省(区、市)要进一步大幅减少其他地方性高考加分项目。
6. 规范和完善确有必要保留的地方性加分项目。根据国发〔2014〕35号文件要求,确有必要保留的地方性加分项目,应合理设置加分分值,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教育部备案,原则上只适用于本省(区、市)所属高校在本省(区、市)招生。有关地方要探索完善边疆民族特困地区加分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并报教育部备案。 拔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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