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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社工证有补贴吗

2024-06-27 01:06:26 | 拔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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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社工证有补贴吗

如题 想知道社会学硕士好考一点还是社会工作硕士好考一点?

本来社会学和社会工作就木有对口的工作,你要是考虑对口,那社工出来真的是去NGO和居委会了,不是我黑这两个专业哈,我本身就是,而且是读了7年社会学。
如果考社工专硕的话可能会容易一点,我个人觉得呢,你要是继续读社会学或者社会工作还是找一个比较好的学校,要不然读研就别继续念这么专业了,社会学和社工即便你读研了,其实实用的东西学得是很少的,可能学点调查,学些统计,但又木有行业针对性,你要是好好努力的话,而且对这两个专业有兴趣的话,你从现在开始准备,应该木有问题的,社会学的话找工作可能要比社工好一点,但区别也不是很大的。

黑龙江省社工证有补贴吗

黑龙江省社工证有补贴吗

黑龙江省社工证有补贴,原因如下:
1、促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中坚力量。通过给予社工证补贴,可以鼓励更多人员投身社会工作领域,提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素质和数量。
2、提高社会工作服务质量:社工证作为社工专业人员的准入证书,代表了持证者具备一定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给予社工证补贴,有助于激励社工人员提高服务质量,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
3、保障社工人员权益:社工人员在为社会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也需要得到社会的尊重和认可。给予社工证补贴,是对社工人员付出的一种肯定和回报,有助于提高社工人员的职业荣誉感。
4、鼓励继续教育:社工证考试需要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来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给予社工证补贴,可以鼓励社工人员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
黑龙江省社工证的申请流程相对较为简单,申请人需要准备好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明、社会工作相关证书等,然后到当地社会工作管理部门进行申请。申请条件一般包括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经验、无不良记录等。申请流程通常包括递交申请材料、资格审核、考试或培训、颁发证书等步骤。具体条件和流程可能会根据当地政策有所不同,建议申请人在申请前仔细了解相关要求。
综上所述,龙江省对社工证给予补贴,是为了促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社会工作服务质量,保障社工人员权益,鼓励继续教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师条例》
第十一条
社会工作师应当在规定的职业范围内,从事社会工作的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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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招生的国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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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江苏、浙江、湖南、广东等四省在部分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中开展单独  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复函》
江苏省、浙江省、湖南省、广东省教育厅:  江苏、浙江、湖南、广东等四省教育厅报送的关于开展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改革试点(以下简称试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上述四省2007年在部分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中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具体要求批复如下:  一、四试点省教育厅要加强对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开展高等职业教育单独招生工作的领导,通过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引导普通高中毕业生向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合理分流,提高高等职业教育的生源质量和办学水平,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和高等教育多元化选拔录取机制,在全社会营造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氛围。  二、为确保此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各试点院校在有关省级招办指导、监督下,可单独或联合组织文化考试及相关考核,并于高考前完成录取工作。2007年试点生源范围为试点院校所在省的普通高中毕业生;单独招生计划纳入各试点院校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招生人数不超过本校计划总数的10%(试点院校单独招生计划控制数见附件),未完成的计划转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录取时执行;各试点院校须按有关省级招办信息管理要求,于5月20日前向本省省级招办上报拟录取考生名单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  三、试点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各试点院校要认真执行高等学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并完善自我约束机制,招生全过程接受有关教育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各试点院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与单独招生试点挂钩的辅导班、补习班。对在试点工作中违反招生政策、规定或徇私舞弊的院校,一经查实,将按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追究院校领导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其试点院校或示范性高职院校资格的处理;对违规录取的考生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请四省教育厅按照上述要求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并于5月31日前将试点工作情况分别报送我部高校学生司和高等教育司。 《教育部关于2009年河北等省(自治区)部分高等职业院校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河北、山西、辽宁、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南、广东、广西、四川、新疆等省(自治区)教育厅:  经商我部高等教育司,同意你省区2009年在部分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立项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示范校)中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试点省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和统筹,以及行政牵头、学校负责、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原则。  二、各试点院校可单独或联合组织文化考试,也可结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组织以职业技能测试为重点的相关考核,并于高考前完成录取工作。试点院校要认真制定单独招生方案并向社会公开,有关省级招办要加强对各校单独招生考试录取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2009年试点院校生源范围为其所在省区的普通高中毕业生,条件成熟的院校也可试点招收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中职毕业生;单独招生计划纳入各试点院校国家核定的招生计划总数内(具体名额见附件所列示范校单独招生计划表),未完成的计划转入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录取时执行;已被试点院校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及录取。各试点院校须按有关省级招办管理要求,于5月20日前向有关省级招办上报拟录取考生名单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  鉴于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现代殡葬技术与管理等民政社工类专业的特殊性,允许其跨省招生,2009年相关专业可面向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广东、海南、四川、贵州、陕西、新疆等省区的普通高中毕业生单独招生。  三、认真执行我部关于在高等学校招生中实施“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着力规范办学行为,严格管理、严肃纪律,加强信息公开,完善监督措施,试点工作全过程要自觉接受有关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和其他方面的监督。各试点高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与单独招生试点挂钩的辅导班、补习班。对在试点工作中违反招生政策规定或有徇私舞弊等行为的院校,一经查实,按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的规定追究院校领导的责任;对违规录取的考生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对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院校,将取消其单独招生试点资格或示范校资格。  请你厅按照上述要求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并于5月31日前将试点工作情况报我司和高等教育司。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部分高等职业院校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教学司[2011]6号
有关省(自治区)教育厅、高校招生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教育部2011年工作要点,决定进一步扩大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高考前在本省(区)单独招生改革试点。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继续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教高[2006]14号)精神,通过扩大试点,积极引导高中毕业生向优质高等职业教育合理分流,提高高等职业院校的生源质量和办学水平,推进普通本科和高等职业教育分类入学考试,在全社会营造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氛围,更好地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试点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行政牵头、院校负责、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实施原则。
二、试点高校范围为已列入“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的示范和骨干高职院校立项建设单位的高校。2011年首次开展单独招生试点的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计划数原则上控制在该校年度招生规模的10%以内;已经开展单独招生试点的相关院校,单独招生计划数原则上控制在该校年度招生规模的20%以内。开展单独招生试点高校名单及建议计划数见附件。单独招生计划纳入各试点高校经国家核定的招生计划总数内,未完成的单独招生计划转入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录取时执行。
生源范围主要为试点高校所在省(区)的应届高中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含应届)、具有高中学历的复转军人也可报考。
三、有关省(区)教育厅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和监管,确保试点工作规则明确、秩序良好,确保单独考试安全和录取公平公正。各试点高校要在省级招办指导下, 加强试题保密和考场管理工作,认真执行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制定单独招生方案并向社会公开,着力规范办学招生行为,自觉接受纪检监察、考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四、试点高校可单独或联合组织文化考试,也可结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组织以职业技能测试为重点的相关考核,完善考试内容和考试形式。试点高校须按有关省级招办要求,于5月20日前上报拟录取考生名单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已被试点高校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及录取、高职对口招生考试及录取。
五、各试点高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与单独招生试点挂钩的辅导班、补习班。对在试点工作中发生考场组织混乱、擅自突破规定招生比例、存在徇私舞弊等行为的院校,一经查实,按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追究相应责任,对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院校,将取消其单独招生试点资格或示范校资格。对在单独招生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考生,按照教育部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进行处理,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录取资格或入学资格。
六、请有关省(区)教育厅于6月15日前将试点工作实施情况、各试点高校报考录取数据等报送我部高校学生司和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附件:2011年开展单独招生试点的高职院校及建议计划数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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