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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法学转专业条件 福州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第九章 转专业与转学

发布时间:2024-09-02 12:41:51 | 拔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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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法学转专业条件 福州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第九章 转专业与转学

福州大学转专业的问题

呵呵,刚好我是福州大学的

为了推进我校学分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学习环境,使学生有更多的自主选择和发展空间,更好地规范我校本专科学生转专业的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我校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是:“申请自由、宏观控制、规定时间,公开考核,双向选择,择优录取”。

转专业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本着学生自愿和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原则,由学校公布计划,统一组织考核,双向选择,择优录取。在操作程序上,要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各学院转出和接收转专业学生的数量原则上分别控制在该专业年级学生总数的10%和5%以内。

二、基本条件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是我校在读一年级的本专科学生,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2、已修原专业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小于1.0;

3、身体条件符合转入专业学习的要求。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经转学进入我校学习者,或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者;

2、属于保送生、定向生、委培生者;

3、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4、艺术类专业申请转入非艺术类专业者;

5、专科申请转入普通本科专业者;

6、高职专升本申请转专业者。

三、工作程序

1、学院制定拟接收转专业学生计划。各学院根据本学院教学资源情况和学校的规定,提出拟接收转专业学生的专业、学生数,以及对申请转入学生的接收条件、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等,并报送教务处。

2、教务处对各学院接收转专业计划名额进行汇总,并根据各学院的教学资源确定其转专业的计划名额,报主管校长审批并在校园网上公布各专业的计划名额、接收条件、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等。

3、接收学院公布咨询时间,安排专人或通过学院网站接受学生咨询。

4、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福州大学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审批表》连同相应的证明材料(如可证明本人兴趣爱好的证书复印件等)在规定时间内送交所在学院教学办。

5、各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对所有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审核。对同意转出的学生,学院出具学生成绩单连同《审批表》交教务处。

6、教务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基本条件者将有关学生的申请材料转交接收学院。

7、各接收学院对所有申请转入专业的学生进行面试,并遵照公布的接收条件和考核办法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全面考核,确定拟同意转入的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

8、教务处对转专业学生进行审核和汇总后,在校园网上对拟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最后报主管教学校长批准。

9、各学院收到学校同意转专业的正式文件后,通知相关学生并做好相应的转专业善后工作。

四、时间安排

1、春季学期的第10周,各学院上报接收转专业学生计划等材料。

2、春季学期的第11周,教务处公布接收转专业计划,各学院安排转专业咨询。学生提出申请,学院审批和出具成绩单。

3、春季学期的第12周,接收学院进行全面审核。

4、春季学期的第13周为公示及审批时间。

五、其他事宜

1、在院内转专业的学生,向本学院申请,由学院院务会集体讨论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2、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原专业的期终课程考试。无故旷考者除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外,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3、学生转专业后,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的课程计划规定要求的,经接收学院确认后,予以承认;不符合要求的,可作为选修课学分记录。

4、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总的来说,我们学校对转专业还是挺宽的。

福州大学法学转专业条件 福州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第九章 转专业与转学

福州大学阳光学院录取后能否进行转专业

有关系就可以转了。

第五十四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按下列规定办理:学生要求转专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属本系内转专业,由所在系系主任批准,并报教务部备案;系际间转专业的,须经所在系推荐和拟转入系同意,报教务部,经学院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阳光学院成立于2001年,前身是福州大学阳光学院,由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福州大学和阳光控股共同举办,是福建省首批设立的独立学院。2015年4月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为福建省首批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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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第九章 转专业与转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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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允许申请转专业、转学:
1.确有专长(如:获省级以上单科竞赛优秀奖)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八条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予考虑转专业或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在原专业学习并已取得90以上学分者。
3.定向生及委培生未经委托单位同意者。
4.已有一次转专业或转学的经历者。
5.应作退学处理者。
6.一般院校申请转入重点院校者。
第四十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转专业,均须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若属本学院内转专业,则由学院院务会集体讨论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院际间转专业的,须经所在学院推荐和拟转入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2.要求转学到其他院校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及学校同意推荐、拟转入的院校同意接收,上报省教育厅审批(跨省转学的需得到两省教育厅批准)。
3.经批准由外校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一般只能转入相近专业和年级。
4.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学期开学前办理完毕。
5.学生获准转专业后(含经批准由外校转学至我校),执行转入专业的专业培养计划。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要求的,经转入学院和教务处确认后,予以认可;缺修的学分应予补修;不符合转入专业的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可酌情作为任意选修课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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